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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条
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,即山东省内的
农药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与山东农药配套的原料、中间体、助剂、包装材料、包装机械和施药机械等生产贸易企业和科研院校。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地市级农药(工业)协会可以成为当然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;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,并愿在协会中积极工作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凡农药生产企业必须经化学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批准;
(四)在本行业和领域内有一定影响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《山东省农药工业协会入会申请表》;
(二)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;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的活动:
(三)优先享有协会争取到的国家扶持支农企业的物质、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:
(四)优先享有协会提供信息、咨询、技术等优惠服务:
(五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协会章程,执行协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;
(三)向协会提供本单位的生产、经营、改革、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与经验,提供有关材料;
(四)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,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。按时照章交纳会费;
(五)及时向协会反映行业生产、经营、科研活动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积极提出建议。
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更改名称或更换代表时,应当在变更营业执照后或更换代表后一个月内,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;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更换会员证。
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,但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常务理事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,视为自动退会,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除名,收回会员证,并通知全体会员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收回会员证,并通知全体会员。